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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姜建军与吴小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中,姜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建军。上诉人吴小中为与被上诉人姜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4)衢龙溪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吴小中送达《上诉案件受理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吴小中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小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