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玲与王洪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玲,王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唐玲,女,4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王洪光,男,4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申请人王洪光向申请人唐玲共借款人民币262万元,约定月利息1.5%,并承诺2013年12月前全部还清。截止2014年3月已还177万元本金,31.23万元利息,尚欠本金及利息1284152元。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84152元人民币(本金85万元,利息4341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光银行存款1284152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唐玲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284152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郭俊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