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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昂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郭有堂与刘德宝李书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昂执字第73号申请人***,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委**组**号。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屯。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委**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7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景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