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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霍某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9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汪某某,女,1968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将双方议定的20000彩礼款退还给原告。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出自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牛凌宇人民陪审员  马义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