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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郑四清与马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四清,马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郑四清。被告马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四清诉被告马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