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际胜与张祖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际胜,张祖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王际胜,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吴正国,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祖孝,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谭怀权,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际胜诉被告张祖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际胜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证据不足,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际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际胜负担。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