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春森与重庆北碚区美味轩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森,重庆市北碚区美味轩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张春森,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美味轩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投资人任华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森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美味轩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森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森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由张春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