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虹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智勇诉被告邢程程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邢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虹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姜XX,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榆林镇大甸子村被告邢XX,女,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本院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邢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X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X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