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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天华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天华,李元军,十堰耀远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坤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魏天华,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元军,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十堰耀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坤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军,该公司董事长。魏天华与李元军、十堰耀远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坤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6月4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十堰中执恢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该案。2013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北永信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十堰耀远工贸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进行评估,1、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镜谭路19号1幢1387.36㎡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1XX**号),评估价为110.81万元。2、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镜谭路19号2幢37.07㎡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1xx**号),评估价为1.86万元。3、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镜谭路19号3幢2589.22㎡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0xx**号),评估价为268.54万元。4、门卫房8.18㎡(未办产权登记),评估价为0.44万元。5、西办公楼190.5㎡(未办产权登记),评估价为11.46万元。6.东办公楼158.5㎡(未办产权登记),评估价为9.14万元。7、仓库83.36㎡(未办产权登记),评估价为3.4万元。8、2层仓库、办公室189.16㎡(未办产权登记),评估价为9.52万元。9、土地使用权面积3245.76㎡(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6)第待0001xx**号),评估价为115.73万元。上述财产评估总价为530.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十堰耀远工贸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1、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镜谭路19号1幢1387.36㎡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1xx**号)。2、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镜谭路19号2幢37.07㎡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1xx**号)。3、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镜谭路19号3幢2589.22㎡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0xx**号)。4、门卫房8.18㎡(未办产权登记)。5、西办公楼190.5㎡(未办产权登记)。6.东办公楼158.5㎡(未办产权登记)。7、仓库83.36㎡(未办产权登记)。8、2层仓库、办公室189.16㎡(未办产权登记)。9、土地使用权面积3245.76㎡(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6)第待0001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昌东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杨晓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