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陈某某(燕),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章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