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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陈某某(燕),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章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