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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超与被告袁海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超,袁海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张志超。委托代理张士银。被告袁海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6号新海通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超与被告袁海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超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