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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6号原告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余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依据《》第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黄福玲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