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6号原告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余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依据《》第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黄福玲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