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立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毛军委与孟德良、张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军委,孟德良,张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9号申请人毛军委。被申请人孟德良。被告张艳东,成年。申请人毛军委因与被申请人孟德良、张艳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德良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3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德良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