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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蒋银全与顾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2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501-2号申请执行人蒋银全被执行人顾富云蒋银全与顾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银全于2014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00元,从2014年4月20日起每月给付100000元直至2014年12月20日付清,余款400000元申请执行人蒋银全自愿放弃。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苏琼瑶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