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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姚萍与刘一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萍,刘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姚萍。被执行人刘一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一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一红的收入92865元(含本金91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1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