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姚萍与刘一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萍,刘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姚萍。被执行人刘一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一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一红的收入92865元(含本金91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1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