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宝生与张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生,张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97-1号申请人王宝生,男,住陵县。被申请人张殿志,男,住陵县城区。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殿志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