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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宝生与张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生,张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97-1号申请人王宝生,男,住陵县。被申请人张殿志,男,住陵县城区。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殿志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