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文哲与关海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哲,关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哲被申请执行人:关海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哲和被申请执行人关海建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关海建于2014年3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7860元,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