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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邢香文与杜宝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香文,杜宝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247号原告邢香文,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杜宝红,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香文与被告杜宝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香文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香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邢香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