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邢香文与杜宝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香文,杜宝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木初字第247号原告邢香文,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杜宝红,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香文与被告杜宝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香文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香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邢香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