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新见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刑执字第00020号罪犯李新见。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人李新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新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5日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新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4月,被告人李新见与同村村民毋战红因欠帐问题发生争执,毋战红持刀将被告人李新见砍致轻伤,后经当地派出所和村干部调解处理。2002年10月10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李新见得知毋战红骑摩托车外出,便伙同吴玲娟骑摩托车追赶至禹州市方山镇逯坡村公路上,二人捡起路旁的木棍朝毋头部击打,致毋当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李新见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罪犯李新见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任中兴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新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新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三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杰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