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诉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兰花与王为国、江苏玉醍醇酒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兰花,王为国,江苏玉醍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诉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姚兰花,女,34岁。被申请人王为国,男,46岁。被申请人江苏玉醍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八滩镇。申请人姚兰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为国、江苏玉醍醇酒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为国、江苏玉醍醇酒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正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瑞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