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应玲玲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应玲玲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77号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光。委托代理人:潘斌龙。委托代理人:郭佳捷。被告:应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玲玲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审 判 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赵永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