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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莲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猛与张晓敏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莲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于婚后一个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无音信。现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主要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张永丰的证言。主要证实:被告张某某现下落不明。3、户口本复印件。主要证实:被告张某某和证人张永丰系父女关系。4、民祥村委会证明。主要证实:被告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中举证、质证及综合分析后,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因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所以对他们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依据上述审核,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0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于婚后一个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无音信。本院受案后,依法发出公告进行查找,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二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尊海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宏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