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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业聪与张继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聪,张继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刘业聪,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继水,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继水在定远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