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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晋煤金龙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杨青双、申雪林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晋煤金龙源化工有限公司,杨青双,申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28-1号申请人安徽晋煤金龙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派河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宋同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杨青双,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被申请人申雪林,女,1974年12月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安徽晋煤金龙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杨青双、申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晋煤金龙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青双、申雪林所有的财产捌拾万元(8000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安徽晋煤金龙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杨青双、申雪林所有的财产捌拾万元(8000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文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