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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富通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富通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法定代表人冯茂高,社长。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通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366。法定代表人王志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富通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九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章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