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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杨玉光与周吉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光,周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光,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周吉业,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吉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9日前履行案件款37467.50元,申请执行费4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黄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