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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惠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田雪梅与惠民天成纺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雪梅,惠民天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惠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田雪梅,农民。被执行人惠民天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法定代表人安同生,经理。申请执行人田雪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民天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惠劳仲案字第07号裁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田雪梅申请,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对该案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止执行。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民天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吊销,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案款1472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惠劳仲案字第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惠民天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惠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惠劳仲案字第07号裁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