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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福莱斯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至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福莱斯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善至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浙江福莱斯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基。委托代理人:姚永锋,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至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斌。本院在审理浙江福莱斯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至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福莱斯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至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