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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陈忠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缪稳根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忠福,缪稳根,吴哲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福,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缪稳根,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吴哲明,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忠福、原审被告缪稳根、吴哲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3)汨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磊、吴圣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又以该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忠福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即陈忠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赔偿金额3070.5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陈忠福76000元,该款于2014年4月15日前付清)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忠福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征收32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夏 磊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