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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征东与被告孙庆春、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征东,孙庆春,夏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汪征东.被告孙庆春.被告夏海燕.原告汪征东与被告孙庆春、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征东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孙庆春、夏海燕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原告汪征东提供了被告孙庆春、夏海燕的户籍住址,未提供被告孙庆春、夏海燕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汪征东起诉被告孙庆春、夏海燕偿还借款及利息,只提供了被告孙庆春、夏海燕的户籍住址,不能提供被告孙庆春、夏海燕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征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生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