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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启均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启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1222号罪犯任启均,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宜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启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13日送自贡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5日、2010年4月10日、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959号、(2010)成刑执字第01713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6个月和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启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启均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启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 华 芬代理审判员 谭 默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