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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行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丽庆行审字第00010号申请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姚皓光。委托代理人王文英。委托代理人陈金明,被申请人王春森。案由: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工商案字(2013)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人王春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庆工商案字(2013)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杨进江审 判 员  周林森代理审判员  叶军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