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74号原告丁某某,女,53岁,汉族,现住本市山阳区。被告赵某某,男,52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若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