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74号原告丁某某,女,53岁,汉族,现住本市山阳区。被告赵某某,男,52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若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