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合谦与马桂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合谦,马桂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谦,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桂英,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合谦因与被上诉人马桂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合谦、被上诉人马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合谦、马桂英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于1990年5月30日婚生一女取名张兰君,1992年6月26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文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马桂英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3年3月7日以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驳回马桂英的诉讼请求。现马桂英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张合谦不同意离婚。双方由此形成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张合谦、马桂英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马桂英曾起诉要求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缓和;现马桂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无和好迹象,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马桂英与被告张合谦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马桂英负担。张合谦不服原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错误的。双方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先后考入国家重点大学,家庭生活和睦,夫妻感情深厚,相互扶持。虽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马桂英答辩称,双方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法院调解处理,要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合谦、马桂英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马桂英曾起诉离婚,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夫妻双方应珍惜机会,互敬互谅,和睦相处。现马桂英再次起诉离婚,且拒绝法院做双方的和好工作,张合谦虽不同意离婚,但由于双方一直未能重归于好,持续分居生活,原审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合谦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深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合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宾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