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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洪平与田喜君、王四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平,田喜君,王四平,王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平。被执行人田喜君。被执行人王四平,系田喜君之妻。被执行人王太国。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喜君所有的位于东昌府区水岸新城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过户、变卖、转让、赠与及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