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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高兴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高兴,陈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剑被执行人高兴,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陈玉杰,女,住址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兴、陈玉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