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中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易玲与姚世儒、周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玲,姚世儒,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中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易玲,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郭金福,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世儒,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周丽,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易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姚世儒、周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易玲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世儒、周丽已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