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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杨某,女,1962年9月23日生。被告刘某,男,1964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