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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靖江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6幢804室。法定代表人王本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 佳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