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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安化县信用合作联社诉黄荣娥、黄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荣娥,黄志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703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荣娥,女,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安化县人。被告黄志霞,女,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安化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荣娥、黄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28日以与被告黄荣娥、黄志霞庭外和解,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廖祥云代理审判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曾福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