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惠明申请执行梁帅、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明,梁帅,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惠明,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业储运公司退休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梁帅,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梁雷,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帅、梁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帅、梁雷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梁福峰在柘城县春水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本金795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