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伍春发与汤林安、卜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春发,汤林安,卜长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68-1号原告伍春发,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汤林安,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卜长娟,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担保人郑志濂,男,194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担保人周宝珠,女,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因原告伍春发因与被告汤林安、卜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汤林安、卜长娟名下价值220752元的财产及担保人郑志濂、周宝珠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11幢202室房屋(产权证号xxxxxx**号)一套。现因原告伍春发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告汤林安、卜长娟名下价值220752元的财产的保全。二、解除本院对担保人郑志濂、周宝珠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11幢202室房屋(产权证号xxxxxx**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闽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