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思执行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开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开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开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6#楼第3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万玲,董事。委托代理人从庆珠、路伯琢。被执行人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6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86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