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小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迎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平,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2011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1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卢春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新贵、助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平及指定辩护人卢春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小平在本市太原市委党校公交站乘坐618路公交车,行驶中被告人张小平窃取被害人冯某挎包内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300元、医保卡两张。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小平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日起2014年6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奇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