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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红,女,汉族。上诉人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刘丽娜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