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商终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商终字第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鲍承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保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大同街31号。负责人李明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衍惠。委托代理人陆春梅,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金山桥蟠桃山路1号(汇金大厦)。法定代表人鲍承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保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原审被告江苏倍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上诉人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517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圣鸣审 判 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