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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卓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赵卓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瑞棠,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彭孝华,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卓建,男,汉族,1974年04月14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卓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小波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