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蛟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马立旺与蛟河市盛财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旺,蛟河市盛财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旺。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法定代表人冷淑奎,矿长。申请执行人马立旺与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为:被告蛟河市盛财煤矿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给原告马立旺拖欠工资款2,1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蛟河市盛财煤矿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马立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给付拖欠的工资款2,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给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款2,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因经营管理等问题已停产三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13)14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按文件规定正处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完成企业兼并重组后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已停产三年,现处于企业兼并重组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立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完成企业兼并重组后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具备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的法定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