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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仲齐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仲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1241号罪犯郭仲齐,男,1976年10月10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作出(1999)宜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仲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2004年11月24日分别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492号和(2004)川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4年11月24日止于2023年5月23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自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2010年12月30日和2012年7月6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024号、(2011)成刑执字第1197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461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年2个月和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7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仲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仲齐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仲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 华 芬代理审判员 谭 默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