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石作金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作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318号罪犯石作金,男,1956年5月7日,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5日作出(1997)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石作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余刑十六年六个月零三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石作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石作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作金减去刑罚执行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0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源:百度“”